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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新疆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桑逢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乌昌路**号华润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杨向峰,该新疆分院院长。上诉人新疆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且末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5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故该案应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在且末县,故且末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另,根据原告诉称该工程已实际履行,至于是否履行完毕及决算需进入进一步实体审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艾尔肯·艾肯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