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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健、童守照与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童守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初108号起诉人黄健,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起诉人童守照,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黄健、童守照的行政起诉状,起诉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被告赔偿或补充起诉人44606元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住所地不在开福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健、童守照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科审 判 员  兰莉莎人民陪审员  刘 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