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杨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2206号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飞,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显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静,女,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十堰市武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巍独任程序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程显勇,被告杨静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540.53元。事实和理由:杨静于1992年12月到原告处从事仓管工作月平均工资1500元。2016年8月8日,被告杨静在高温假期满后以生病为由电话通知原告,至2016年9月2日未能提交病假证明,并承认欺诈就假的事实。据此,原告召开会议并征求工会意见,认为病假不成立,2016年8月9日至9月1日未上班期间按旷工处理,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1月1日,向杨静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由杨静签名。被告杨静辩称: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答辩人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原告依法必须向答辩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认为,被告谎称病假,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原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被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二十余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请假打工是为了挣钱补帖家用,事出有由,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近情理,亦不合法。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多年,对该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熟知,被告称其对单位管理制度不了解,不合常理。根据该公司《劳动管理条例》第三条《劳动分配、工伤及其他待遇》第10款,“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经理批准”、第四条《劳动纪律》第2款“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杨静未向单位提交病假证明,且事后承认请病假系虚构事实。2016年9月13日,该公司根据被告杨静旷工的事实,在征求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作出《关于杨静同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十万字[2016]4号),解除了与被告的杨静的劳动合同。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事实认定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被告连续十五天以上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在征求了工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与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十堰市万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杨静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540.5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取5元,由被告杨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