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669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吴珍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珍娟,叶明华,张建军,吴坚新,吴土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主要负责人:俞卫忠,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珍娟,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明华,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坚新,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土珍,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珍娟、叶明华、张建军、吴坚新、吴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出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小刚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