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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551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张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宋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