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红与徐鼎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徐鼎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初4140号原告:王红,女,彝族,生于1965年12月17日,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儒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鼎臣,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王红与被告徐鼎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