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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林爱与廖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爱,廖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30号原告:郑林爱,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雨龙,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爱与被告廖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林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孔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