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林爱与廖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爱,廖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30号原告:郑林爱,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雨龙,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爱与被告廖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林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孔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