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洪鑫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朱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赵颖秋,系该公司经理。关于河南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驻仲裁字第8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洪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洪鑫实业��限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