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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54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1号GOGO新天地2280-A22。法定代表人耿本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作科、朱奕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广州大学城中六路1号信息枢纽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4994669-0。法定代表人申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博物馆GJ-A,组织机构代码75559863-7。法定代表人华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城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执6115号案,下称6115号案]过程中,异议人广州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喜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千喜公司称,2014年4月30日,千喜公司与三驿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千喜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岭南印象园内为三驿公司提供景区出入管理保安,电房、供水供电、特种设施设备等重要机电区域的保安、维护管理工作;等等。合同签订后,三驿公司按时向千喜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千喜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一直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由此可见,在上述合同期间,千喜公司对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享有物业管理权。2015年10月12日,番禺区法院作出(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427号判决),判决:一、……;二、三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交接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物业管理权(包含:相关档案资料【开关房设备原始资料(开关柜元件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机电设备台账、运行记录、综合计费系统管理软件一套】及配套设施等);三、三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GJ-21-22栋、GJ-37-38栋、GJ-53栋建筑交回大学城公司管业;等等。判后,三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驿公司上诉,维持427号判决。2016年10月,番禺区法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即6115号案。如上所述,千喜公司对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享有物业管理权。6115号案的执行损害千喜公司的合法权权益,千喜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要求三驿公司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交接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物业管理权(包含:相关档案资料【开关房设备原始资料(开关柜元件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机电设备台账、运行记录、综合计费系统管理软件一套】及配套设施等),并解除就此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427号判决,判决:一、确认自2015年4月1日起,三驿公司不再享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物业的招租、招商及代收租金的权利;二、三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交接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物业管理权(包含:相关档案资料【开关房设备原始资料(开关柜元件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机电设备台账、运行记录、综合计费系统管理软件一套】及配套设施等);三、三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GJ-21-22栋、GJ-37-38栋、GJ-53栋建筑交回大学城公司管业;等等。判后,三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驿公司上诉,维持427号判决。2016年10月18日,本院执行上述判决,即6115号案。6115号案执行中,本院向三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三驿公司按照427号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此外,至目前为止,本院在6115号案中对三驿公司尚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2017年2月20日,千喜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要求三驿公司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交接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物业管理权(包含:相关档案资料【开关房设备原始资料(开关柜元件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机电设备台账、运行记录、综合计费系统管理软件一套】及配套设施等),并解除就此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本院认为,6115号案的主要执行标的为强制三驿公司履行427号判决的第二、三项内容,即强制三驿公司实施如下行为:1、按《招商及管理服务合同》及交接清单向大学城公司交回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休闲商业区、文化旅游区、度假酒店区及周边约10万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物业管理权(包含:相关档案资料【开关房设备原始资料(开关柜元件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机电设备台账、运行记录、综合计费系统管理软件一套】及配套设施等);2、三驿公司将广州大学城博物馆(原练溪村仿古民居)GJ-21-22栋、GJ-37-38栋、GJ-53栋建筑交回大学城公司管业;等等。由此可见,6115号案的主要执行标的是强制三驿公司履行一定行为,属于行为执行,该案不涉及对上述第1、2项标的物的处分。至目前为止,本院在6115号案中也没有对前述标的物作出过任何执行措施。本案中,千喜公司请求本院在6115号案中止对上述第1项标的物的执行,实质上是对427号判决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该异议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永桂审 判 员  陈逸旋人民陪审员  陈良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