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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鹤壁市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物达物资有限公司,鹤壁市起重机械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汤河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路北段三矿北。法定代表人凡继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物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