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宋辉,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87号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19791C。法定代表人:蒋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佛凹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802421P。法定代表人:黄亚武被告: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1349206。法定代表人:黄亚武被告:黄亚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王嘉壮,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垂,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劳智丽,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宋辉,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号万通大厦**层1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93890。法定代表人:丘濬源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宋辉及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辉的起诉。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