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永益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永益建材经销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35号申请人: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永益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营者:吴梅玉,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永益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梅玉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x层x号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玉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