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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按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以月利率11.13‰计算;逾期利息以约定利率11.13‰为基准上浮50%计算,从2015年1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泽在佳县白云山旅游公司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军泽在佳县白云山旅游公司应发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