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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760号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太保庄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洪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法定代表人:林立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计213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54元,由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传孝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人民陪审员  王华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