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顺恒与何凡银慕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恒,慕长波,何凡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579号原告:胡顺恒,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蓉,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长波,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凡银,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胡顺恒与被告慕长波、何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胡顺恒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恒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胡顺恒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东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人民陪审员 戴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