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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汪安瑾与张晓东、甄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37号原告:汪某,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甄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区店东辰诊所。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