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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姚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3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辩护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开功),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辩护人吴奔,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本案���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及辩护人孙新、吴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四人乘车途经本区泥城镇泥城路如家酒店附近时,因被害人闫某某穿越马路影响其乘坐的车辆通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四人下车将被害人闫某某、王某殴打致伤。闻讯而至的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害人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闫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霍某某、李某、连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均系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闫某某在2017年4月4日周浦医院胸部CT诊断报告为胸部未见明显异常,故认为被害人闫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伤。本院认为,该辩护人未能全部客观地解读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被害人闫某某的鉴定意见书资料摘要中“据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验伤通知书2017年4月4日记载:头、胸外伤,伤时有昏迷史。查体:神清,头面部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胸部疼痛。胸部CT示:左6~7肋皮质扭曲,骨折可能。诊断:头、胸外伤,软组织挫伤,左6~7肋骨折?;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胸部CT诊断报告2017.4.4:胸部未见明显异常;2017.4.7:左侧第6肋骨皮质扭曲。”从该报告中可反映出,闫某某在受伤当日就有“左6~7肋皮质扭曲,骨折可能”���情况,且也无再次外伤的证据,故被害人闫某某骨折系案发时形成是可以成立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林某某、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