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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717号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法定代表人:周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林,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亚父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6882N。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