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496号原告: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衍盛。被告:孙某。原告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孙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支付,直至年满18周岁;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孙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由于家庭琐事吵架、打闹。原告于****年**月份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自由恋爱好几年之后结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孙某1,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因���活琐事发生吵打。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孙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共同建立家庭并生育子女,彼此之间应当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注意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家庭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以保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 君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