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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聂青峰与李超、李合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青峰,李超,李合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42号原告:聂青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超,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合庆,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19层。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青峰与被告李超、李合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