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眭小军、官本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小军,官本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眭小军,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官本钰,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眭小军与被执行人官本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眭小军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官本钰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2年11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诉讼费1132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官本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友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