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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姣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姣,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姣家门前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17年3月22日9时许被查获,铲除后经现场清点王姣种植罂粟(俗称大烟)数量为560株。后被告人王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铲除情况说明,鉴定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姣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