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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伟诉被告罗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罗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76号原告李宏伟,住平泉市。被告罗小芬,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罗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李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