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伟诉被告罗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罗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76号原告李宏伟,住平泉市。被告罗小芬,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罗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李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