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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冯康与毛向阳、周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康,毛向阳,周壮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341号之一原告:冯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向阳,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壮壮,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皓,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周壮壮父亲。原告冯康与被告毛向阳、周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立 军审 判 员 李 东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春 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峰(代)附:(2017)皖1204民初1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