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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智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智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456号原告: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就是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170号1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02996T。法定代表人:廖招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林,公司职员。被告:陈智勇,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智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智勇已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微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