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帮好、赖彦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帮好,赖彦万,农帮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887号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守志,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农帮好,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告:赖彦万,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德保县人,住德保县被告:农帮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帮好、赖彦万、农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