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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大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鹏,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王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鹏及其辩护人高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大鹏在吉林省松原市酒后驾驶黑色奥迪轿车,途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交通银行灯岗时,与一黑色本田小型汽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大庆市交警支队民警处置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李大鹏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对李大鹏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4mg/100ml。随后李大鹏被带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大鹏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34mg/100ml。李大鹏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鹏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记录;被告人李大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证言;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大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被告人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