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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鹏、张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鹏,张淑君,郑建雄,留苏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343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军芬,鲍巍,系原告员工。被告:高鹏,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张淑君,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郑建雄,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留苏竹,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鹏、张淑君、郑建雄、留苏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人民陪审员  陈爱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