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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8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占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