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8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占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