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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开壮与邹凯凯、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壮,邹凯凯,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700号原告:孙开壮,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徐滔,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凯凯,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张涛,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孙开壮与被告邹凯凯、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壮撤回对被告邹凯凯、张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孙开壮负担。审判员  盛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濮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