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宝生与张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生,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83号原告刘宝生,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金美,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生诉被告张金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刘宝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生撤回对被告张金美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