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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宝生与张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生,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83号原告刘宝生,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金美,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生诉被告张金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刘宝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生撤回对被告张金美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