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雪云、姜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云,姜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云,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姜筱华(JIANG,Xiaohua),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李雪云诉姜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浙10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姜筱华应归还李雪云借款人民币57.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9550元。2016年10月25日,因义务人姜筱华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雪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筱华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姜筱华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姜筱华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院未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也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筱华在浙江省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筱华的三个银行账户,但因冻结时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50元,本院暂未扣划。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姜筱华在内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32号楼三单元201室调查,被执行人姜筱华现未在该处居住,该房屋也非其所有。因被执行人姜筱华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故经申请执行人李雪云申请,本院依法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姜筱华出境。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李雪云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雪云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材料、冻结材料、限制出入境材料、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及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执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