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531号原告胡某男,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卫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某男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