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韶山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韶山九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韶山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韶山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韶山九龙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转账3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承诺剩余款项于2017年12月底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韶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