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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邹曙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邹曙平,喇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曙平,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人喇帆,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曙平、喇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邹曙平支付欠款927333.72元,支付违约金(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69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2、对被执行人邹曙平、喇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区2栋33层D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已依法受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曙平、喇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邹曙平、喇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区2栋33层D室房屋已被黄石市黄石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环节,本院已依法向该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该院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鉴于以上执行情况,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3民初7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判员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