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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国栋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栋,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493号原告:丁国栋,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王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丁国栋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征征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伯存、曲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磊偿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王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王磊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7天还款。王磊至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丁国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王磊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王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丁国栋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5月15日,王磊为丁国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丁国栋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还款时间为7天”。现丁国栋诉至本院,要求王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王磊为丁国栋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磊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丁国栋要求王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国栋借款二万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王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王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征征审 判 员  郑伯存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