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共科、付金华诉丁仲琦等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科,付金华,丁仲琦,丁成志,丁骄阳,丁水生,丁晓玲,祁巧玉,吕石成,吕长生,丁海龙,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1民初31号原告:共科,男,1966年6月6日出生,藏族,住阿坝县。原告:付金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丁仲琦,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告:丁成志,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阿坝县阿坝县。被告:丁骄阳,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告:丁水生,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告:丁晓玲,女,1969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告:祁巧玉,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羌族,住阿坝县。被告:吕石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吕长生,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丁海龙,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告:郑玲,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共科、付金华与丁仲琦、丁成志、丁骄阳、丁水生、丁晓玲、祁巧玉、吕石成、吕长生、丁海龙、郑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共科、付金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共科、付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科、付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共科、付金华承担。审判员 田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尔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