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世学与被告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学,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61号原告:朱世学,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于娜,女,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学诉被告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世学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为1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