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金玲、潘军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玲,潘军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玲,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潘军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军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军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军印名下银行存款3632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