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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金玲、潘军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玲,潘军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玲,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潘军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军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军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军印名下银行存款3632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