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与葛玲慧、周霖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葛玲慧,周霖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18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凌石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3489X。负责人:张鹏,支行长。被申请人:葛玲慧,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周霖麟,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葛玲慧、周霖麟价值151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葛玲慧、周霖麟价值151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