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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瑞生、曾兰兰等与杨隆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生,曾兰兰,刘云忠,刘瑞红,刘瑞华,刘红,刘俊清,刘强英,杨隆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805号原告刘瑞生,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子。原告曾兰兰,女,1947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妻。原告刘云忠,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原告刘瑞红,女,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原告刘瑞华,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原告刘红,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原告刘俊清,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原告刘强英,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赣县,系受害人刘绳淦之女。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辉,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隆焕,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杨镇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瑞生、曾兰兰、刘云忠、刘瑞红、刘瑞华、刘红、刘俊清、刘强英诉被告杨隆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亮亮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