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水芽与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芽,李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165号原告:刘水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荣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原告刘水芽与被告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水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利息73500元,合计2785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水芽与被告李荣华系师徒关系。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被告李荣华分二次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水芽共借款105000元。2015年6月8日被告李荣华给原告刘水芽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2日,被告李荣华再次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3日被告李荣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借款共计本金205000元,利息73500元,合计278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特诉讼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水芽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不能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水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8元,预收取2739元,退还给原告刘水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卫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