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徐有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徐有票,章春凤,徐俊贤,严美娥,徐世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92926。法定代表人:郭秀勇。被执行人:徐有票,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春凤,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徐俊贤,男,1973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严美娥,女,1964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徐世早,男,1961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徐有票、章春凤、徐俊贤、严美娥、徐世早(2017)浙1022执146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章春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徐有票、章春凤返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7年1月20日共计9538.81元)。被执行人徐俊贤、严美娥、徐世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徐俊贤、严美娥、徐世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徐有票、章春凤追偿。由被执行人徐有票、章春凤、徐俊贤、严美娥、徐世早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745元,申请执行费2293元。但被执行人章春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春凤存款4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