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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纯明与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明,刘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792号原告:王纯明,男,住所庆安县。被告:刘壮,男,住所庆安县。原告王纯明诉被告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纯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王纯明负担。审判长  司丙飞审判员  姜海东审判员  车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