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纯明与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明,刘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792号原告:王纯明,男,住所庆安县。被告:刘壮,男,住所庆安县。原告王纯明诉被告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纯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王纯明负担。审判长 司丙飞审判员 姜海东审判员 车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