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述宣与黄帮福、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述宣,黄帮福,万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江述宣,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帮福,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万红梅,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江述宣与黄帮福、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2017年3月29日江述宣分别以(2015)锦江民初字第4311、4312、4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帮福、万红梅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5468元及22万借款本金资金利息。本院查明,本院在(2017)川0104执1211号江述宣与黄帮福、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保全查封了黄帮福、万红梅的房屋。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黄帮福、万红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述宣对此予以认可。(2017)川0104执1211号江述宣与黄帮福、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三件案件可在该案中直接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