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道贵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道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1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道贵,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海市。2013年10月15日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3月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道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道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道贵,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黄道贵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途径临海市桃渚镇田头村2-72号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黄道贵本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道贵在事故现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经鉴定,被告人黄道贵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道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黄道贵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道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归案经过,被告人黄道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道贵未取得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黄道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道贵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道贵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