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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陈如同、王守梅与陈修马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同,王守梅,陈修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3271号原告陈如同,男,1933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王守梅,女,1934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修马,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陈如同、王守梅与被告陈修马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从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如同、王守梅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陈修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如同、王守梅诉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用300元,医疗费用2360元、护理费14400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子三女,被告系两原告三子,现两原告均年老多病,需要专人护理。其他子女能尽到赡养义务,但被告拒不给付两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不仅不护理老人,还不支付医疗费和护理费。被告陈修马辩称:两原告是我父母,我已经尽了赡养义务。2017年经弟兄协议给付父母的生活费两人每年共计1000元,我已经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以我的被征收土地的钱给付,凭住院发票抵销,父母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40元/天给陈修罗护理,现父母已经出院,不存在护理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陈修楼、陈修马关于给付陈修罗在父母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协议一份,证明经兄弟三人协议,父母住院治疗兄弟四人以40元一天给付陈修罗护理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生育8个子女,被告陈修罗系三子,其他子女均已经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两原告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被告给付2017年两原告生活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该赡养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两原告现已年老且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江苏省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428元,被告陈修马给付两原告生活为每月300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12月÷8个成年子女×2父母两人=300元),被告陈修马辩称经兄弟协议每家给付两原告生活费1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协议,即使存在该协议,在未经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因每位子女给付生活费远远低于规定标准3600元(150元/人/月×2人×12月=3600元)而无效,若该协议约定每位子女给付金额超过该标准则有效。被告陈修罗已经给付2017年两原告生活费1000元,尚有2600元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6月1日给付赡养费300元每月未超过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国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家庭困难,兄弟协议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对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该费用虽然应由子女分担,但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和护理费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本院对该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修马从2017年6月1日起给付原告陈如同、王守梅每月300元(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修马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陈如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从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莎莎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已经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及的劳动。第十七条赡养人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