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恢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李军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军林,梧州市蓝箭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恢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男,2003年3月1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李军林,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梧州市蓝箭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大东上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雄云,该中心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桂0421执恢2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李军林之妻吴爱莲的号牌号码为桂D×××××传祺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178329)1辆,现因本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军林之妻吴爱莲的号牌号码为桂D×××××传祺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178329)1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