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应香与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香,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8369号申请执行人杨应香,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金地华园二期商铺37、38号。法定代表人:周子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香与被执行人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应香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文书(2016)苏132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处于上诉期,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应香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大勇审 判 员 仲 超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