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旭、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旭,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00号原告:郝旭,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法定代表人:姚德坤。原告郝旭与被告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郝旭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来源: